244 ( ) 納稅義務人若年度中將其個人專利權出售而取得之收入,則應如何申報該年
度綜合所得稅?
(A)應列為財產交易所得項目計稅
(B)應列為權利金所得項
目計稅
(C)應列為其它所得項目計稅
(D)非課稅所得,免列入計稅。[所14-1;財政部62年4月16日台財稅第327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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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67), C(16), D(16), E(0) #303599
統計: A(90), B(67), C(16), D(16), E(0) #303599
詳解 (共 3 筆)
#234342
【函號】: 財政部62/04/16台財稅第32707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個人出售或出借專利權之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釋疑
【內容】: 茲就台端所詢有關本部主管部分答復如後:(一)個人研究發明所獲專利權出售之所得,應如何計課所得稅乙節: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或秘密方法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又以該項專利權或秘密方法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所得,依同法同條項第5類規定,屬權利金所得。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亦可檢據在該項權利金收入中減除。至分潤助理人員及支助研究者,如確屬研究發明之必要費用,自亦可減除,分別由受領人就其取得部分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二)研究發明結果出售外國之所得,如已由該國課稅,是否仍需在國內納稅乙節,查研究發明之專利權及秘密方法出售予外國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雖已由該外國課稅,出售專利權者仍應依法向我國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向國外繳納之稅款,准予視同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62/04/16台財稅第32707號函)
【法條】: 所得稅法第14條
【要旨】: 個人出售或出借專利權之收入如何計課所得稅釋疑
【內容】: 茲就台端所詢有關本部主管部分答復如後:(一)個人研究發明所獲專利權出售之所得,應如何計課所得稅乙節: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或秘密方法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包括研究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中扣除。又以該項專利權或秘密方法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所得,依同法同條項第5類規定,屬權利金所得。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亦可檢據在該項權利金收入中減除。至分潤助理人員及支助研究者,如確屬研究發明之必要費用,自亦可減除,分別由受領人就其取得部分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二)研究發明結果出售外國之所得,如已由該國課稅,是否仍需在國內納稅乙節,查研究發明之專利權及秘密方法出售予外國之所得,亦屬財產交易所得,雖已由該外國課稅,出售專利權者仍應依法向我國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其向國外繳納之稅款,准予視同必要費用減除。(財政部62/04/16台財稅第327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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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98
請問"出售"--財產交易所得,"出借"---權利金所得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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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811
看所有權有無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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