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 (※) 公司個人股東於97年度時以其個人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所得之收入,則申報該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時,應如何計算?
(A)可扣除其相關成本
或費用,但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
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B)可扣除其成本或費用,但未申報
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股票面
額之30%計算
(C)一律依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40%認定其成本及費用之扣除數
額
(D)無相關成本或費用之扣除規定。[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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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37), C(6), D(41), E(0) #303609
統計: A(94), B(37), C(6), D(41), E(0) #303609
詳解 (共 2 筆)
#234392
公司之股東自93年1月1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
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
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2/10/01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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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776
核釋公司之個人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一、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該專門技術財產交易所得之計
算,應依本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第7564235號函規定辦理;至該專門技術之成
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得按
股票面額之30%計算。
二、93年1月1日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案件,依本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5312號令規定計算該專門技術之財產交易所得時,其屬未申報案件或未
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作價抵
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財政部94.10.6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函
IF24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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