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4 (※) 公司個人股東於97年度時以其個人專門技術作價投資所得之收入,則申報該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時,應如何計算?
(A)可扣除其相關成本
或費用,但未申報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
費用,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B)可扣除其成本或費用,但未申報
案件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成本及必要費用,得按股票面
額之30%計算
(C)一律依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40%認定其成本及費用之扣除數
額
(D)無相關成本或費用之扣除規定。[財政部92年10月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312號;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