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 (※) 員工個人依公司所定之員工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
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課稅規定為何?
(A)核屬為薪資所得
(B)核
屬為其他所得
(C)核屬為財產交易所得
(D)非所得,無需課徵所得稅。[93.4.30.台財稅09304514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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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11), C(16), D(9), E(0) #303619
統計: A(53), B(111), C(16), D(9), E(0) #303619
詳解 (共 1 筆)
#234401
IF24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
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
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
所得稅。二、所稱「時價」,股票上市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
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
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
淨值。三、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時價之差額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
失。四、公司於個人行使認股權時免予扣繳,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93/04/30 台財稅字第
093045143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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