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6 ( ) 下述有關中獎所得課稅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個人因公益彩券所得 之中獎獎金應併入計課其綜合所得稅
(B)統一發票之中獎獎金應併入計課綜 合所得稅
(C)公司舉辦尾牙餐會之摸彩獎品應併入得獎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 課稅
(D)上述三者之中獎獎金或獎品皆應併入計課綜合所得稅。[所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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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0), C(642), D(64), E(0) #303601

詳解 (共 1 筆)

#1450903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八款: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分離課稅之規定:
1.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2.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之中獎獎金,每聯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並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2千元者,經按全額扣繳20%之稅款後,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被扣繳之稅款亦不得抵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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