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 ) 納稅義務人依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於其薪資數額中所自提之退休金 數額,在稅法上如何處理?
(A)仍應列入自提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稅
(B)可 全額免列入自提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稅
(C)在月提繳工資6%內之數額,可免 列入自提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稅
(D)在月實領工資6%內之數額,可免列入自 提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計稅。[所14—1—3--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 項、94.5.30. 台財稅字第09404538580 號函、94.9.30. 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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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7), C(338), D(45), E(0) #303604

詳解 (共 1 筆)

#3469540
按照所得稅法14條第三類所得中薪資所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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