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3 ( ) 納稅義務人之未婚子女若就讀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之 教育學費扣除額時
(A)可列入扣除
(B)不可列入扣除
(C)僅未成年子女者可 列入
(D)僅已成年子女者可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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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33), C(11), D(1), E(0) #303608
統計: A(74), B(33), C(11), D(1), E(0) #303608
詳解 (共 8 筆)
#1478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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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626
是因為"未婚"子女所以才不可以列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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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391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
校之子女教育學費每年得扣除2萬5,000元,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合於同法條項第1
款第2目規定,且就讀於學歷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以上院校之受納稅義務
人扶養之子女而言。。(財政部84/06/21台財稅第8416299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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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26
所以如果這題改成是納稅義務人之未婚子女若就讀經教育部認可的大陸地區之大專院校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教育學費扣除扣除額時?答案才會是可列入扣除囉。這樣想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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