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甲向乙購買土地後,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該登記之性質為何?
(A)形成處分
(B)下命處分
(C)確認處分
(D)觀念通知
統計: A(6587), B(134), C(1781), D(100), E(0) #1916081
詳解 (共 9 筆)
行政處分之種類 - 依行政處分的(內容)規制效果為標準區分
1.下命處分:命令相對人為特定之作為、不作為或忍受之處分,具強制性。在行政執行上,此
種處分具有充作執行名義的功能 (有付諸行政執行的必要性)。
如命令違法集會遊行之解散、課處罰鍰、納稅或徵兵
2. 形成處分:涉及「權利義務變更」之處分
3. 確認處分:「某特定權利」或「法律上重要身分地位或能力」存在與否確認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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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土地登記、戶籍登記、發給自耕能力證明等、役男兵役體位之判定。
解題思路:
第一步驟,名詞內涵
1.「形成處分」:當事人透過行政處分,進而對某事物形成新關係。
2.「確認處分」:當事人透過行政處分,進而對某事物確認舊關係。
第二步驟,民法之不動產物權篇
1.核心觀念:不動產物權經「登記」後,始生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占有之法律權力。
2.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准許申請人變更不動產物權之登記,屬於行政處分之形成處分類型。
下命處分 : 係課予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之行政處分。例如:警察機關對違法之集會遊行命令解散、警察對酗酒泥醉之人的管束。
形成處分 : 係指設定、變更或消滅具體之法律關係,例如:公務人員之任命、行政機關對社團章程變更之認可、撤銷許可之執照。
確認處分 : 係指對特定之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存否發生爭議時,由行政機關為權威性、公示性之確認。
下命處分= 給相對人該做或是不該做的行政處分
形成處分=有法律關係之變動
確認處分=有疑義時,由行政機關出面確認
41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所為他項權利設定登記之行為,屬下列何種行政處分?
(A)確認處分
(B)形成處分
(C)負擔處分
(D)下命處分
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地政#18907
答案:B
補充一下,「土地登記」這個詞只是個統稱概念,在土地登記規則可以看到許多分類
◎土地總登記:為確定土地權利而造冊之登記。→確認處分
土地法 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四、審查并公告。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
46年判字第64號 (節錄):
土地總登記為所謂第一次登記,必先為總登記後,始得為移轉登記。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使土地權利發生變動之登記。→形成處分
民法 第758條
I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土地登記規則 第 4 條
I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