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何者非屬私法性質之行政行為?
(A)行政機關舉辦學術研討會所需場地之租用
(B)公務車所需油票之購買
(C)低收入戶社會救助金之給付
(D)行政機關例行會議餐盒之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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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87), C(8768), D(337), E(0) #1916064

詳解 (共 5 筆)

#3959452

(A)行政機關舉辦學術研討會所需場地之租用
(B)公務車所需油票之購買
(D)行政機關例行會議餐盒之訂購

三者皆屬於「私經濟行政上」的輔助行為

是機關為了行政上的運作,以私法的行為取得物資或勞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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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低收入戶社會救助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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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低收入戶社會救助金之給付給付行政

 

公權力行政

1.行政指導

2.國家賠償 

3.高權行政=干預行政

4.公法上的給付=給付行政 ex發放補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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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作筆記:

私經濟行政之意義:

行政可以分為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兩大類,公權力行政指的是傳統國家高權行政行為,此種行政毫無疑問的應適用依法行政原則,受到相關公法原理原則所拘束;而私經濟行為則是指國家搖身一變,以不同的地位,通常是不同於以往之高權統治地位,而是立於與私人相同地位,或是其他形式,藉此達成行政之目的,又被稱為「國庫行政」。

私經濟行政之態樣:

私經濟行政又可再依該行為所欲達成之目的為何,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行政私法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任務

行政任務在行政權被賦予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之下,不僅可以公法行為達成,亦可以私法行為達成。
例如:以租售國宅達成給付行政、經營自來水公司提供全國用水之供應。

2.行政輔助行為:國家以私法行為取得行政運作所必需

行政之運作並非憑空即可為之,必要的文具、事務用品仍須要採買,硬體建築物也需要修繕及維護,此時行政與一般私法行為並無差異,原則上應分別看待之必要。
然而,有時行政輔助仍有公法事項介入之可能,例如:優先與公益團體合作,像是活動茶點以喜憨兒烘焙坊為訂購對象等等。

3.行政營利活動:國家以私法組織之型態參與營利活動

國家亦得從事營利活動以充盈國庫,可選擇以成立私法組織(例如:公司)之方式進行營利活動賺取國家利潤,雖以增加收入為主要之目的,但有時亦伴隨者某種程度的社會經濟相關因素為考量。
例如:臺灣菸酒公司、中華電信等官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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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2117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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