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A)信賴基礎
(B)信賴期待
(C)信賴表現
(D)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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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5917), C(242), D(1780), E(0) #1916060

詳解 (共 4 筆)

#3190927

行政程序法 第8條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的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主要係針對人們信賴現存之法秩序,因該秩序之突然變更,致人民權益受損時之保護制度。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1.信賴基礎:首先需有一個令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存在。(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裁量性解釋性行政規則)

2.信賴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之信賴行為,包括運用財產及其他處置行為。

3.信賴值得保護:「正當信賴」,除了必須人民在法律上有『信賴利益(實體法上利益)』之存在,甚且必須將消極不值得保護之情形予以排除,始可認為人民之信賴在客觀上值得保護。


消極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1.當事人基於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而獲得行政處分者。

2.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或不完全之報告而獲得行政處分者。

3.當事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不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信賴期待並非要件,沒有期待沒有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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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383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1. 信賴基礎: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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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605

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40043844號函)
(1)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起人民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包括法規命令、解釋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2)信賴表現:人民有客觀上有對信賴基礎之表現行為,換言之,表現行為應與信賴基礎間有因果關係。                                          (3)信賴值得保護:即當事人之信賴,必須值得保護,無行政程序法第119條臚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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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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