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關於行政裁量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
(B)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怠於行使裁量權
(C)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
(D)行政法院不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於特殊事件中裁量權之行使
統計: A(679), B(1017), C(279), D(6630), E(0) #1916062
詳解 (共 10 筆)
(A)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 →正確,原則上行政機關所作成行
政處分皆受行政法院審查。
(B)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是否怠於行使裁量權→ 正確。
(C)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之界限 →正確。
(D)行政法院不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於特殊事件中裁量權之行使 →錯誤;雖然行政機關對特定
事件因專業知識及經驗而具有判斷餘地,但該行政處分若發生裁量瑕疵、逾越以及濫用
等情況時,仍受行政法院審查。
我一直覺得這題(A)是錯的,以為法律授權之目的就是適當性審查,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4司法機關只能做合法性審查所以選了(A),想了很久,後來看到行政程序法§10好像突然有點懂了。不知道這樣理解是不是錯的,反正對我而言這題講通了,稍微分享下。
(A)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
→行政程序法§10: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行政訴訟法§4 II: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行政訴訟法§201: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個人分析:
行政訴訟法§4(撤銷訴訟之要件):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撤銷訴訟,司法機關只有合法性審查權,無法如訴願法§1一樣做合法性審查與合目的性審查。
→但根據行政訴訟法§4逾越權限(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與濫用權力(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故,行政法院可以審查行政裁量是否違反法律授權之目的。
一樓+四樓才是正解。
原則上,只可作合法性審查;例外裁量瑕疵時,才可作合目的性審查。
原則:可審查合法性及合目的性
例外:行政機關有判斷餘地時,只審查其合法性
再例外:當發生裁量逾越、濫用、瑕疵,可審查合法及合目的。
法院之審查
行政裁量是立法者給予行政權的裁量空間,原則上司法權應尊重行政之判斷,此係本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尊重,簡單來說,行政裁量的審查,應該區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合目的性,一是合法性,原則上來說,對於合目的性的部分,法院不應介入審查;合法性的部分,也就是發生了裁量瑕疵時,法院即有介入審查的必要,因此時不再僅是不當的問題,而是不法的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可以知道,法院對於違法的行政裁量是可以介入審查的。
6F
你只要知道
管他特殊不特殊
都有可審查的情況
個人覺得題目應有爭議
何謂特殊事件?
這題對於特殊事件沒有特別指明, 個人認為很難定義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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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不同 |
司法權介入審查 |
例外 |
例外之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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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法律概念 |
構成要件事實之判斷 (構成該法律適用之前提要件) |
原則:V 只要是法律問題,司法最專業 |
X(判斷餘地) 此時之行政權比司法權專業 |
V(若有判斷瑕疵) 此時行政權無專業可言,故應回到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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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 |
法律效果之選擇 |
原則:X(裁量餘地)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之尊重(合義務性之裁量、即沒有裁量瑕疵的裁量) |
V(裁量瑕疵,行政法院得撤銷) 此時行政權已違法,行政訴訟法4II、201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