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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7523 |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7523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24 下列何種情形,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送再議?
(A)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以被告行為不罰為由,為不起訴處分,而告訴人未聲請再議者
(B)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者
(C)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因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而無犯罪被害人者
(D)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案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曾為同意而喪失再議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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