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為公、私法區分的傳統理論?
(A)核心說
(B)範圍說
(C)利益說
(D)關係說
統計: A(587), B(807), C(4060), D(1112), E(0) #1327773
詳解 (共 10 筆)
一、(舊)主體說:
此說以法律規定的主體為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凡規律國家與公法人間,或公法人與私人間關係之法律,稱為公法;而規律私人間關係的法律,稱為私法。
二、利益說(目的說):
此說以法律所保護之利益是公益或私益為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凡以保護國家或社會公益為目的之法律,稱為公法;而以保護私益為目的之法律,稱為私法。
三、法律關係說(權力說):
此說以法律規定之關係為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凡規律國家與國民間之權力服從(支配)關係者,稱為公法;而規律國民相互間之平等(社會)關係者,稱為私法。
四、生活關係說:
此說以生活關係之本質為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凡規律國民之國家生活關係之法律者,稱為公法;而規律人之社會生活關係之法律,稱為私法。
五、新主體說(歸屬說):
以實現法律內容主體歸屬為區別公法與私法的標準。若僅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始得實現某法規之內容時,該法為公法;若任何人皆能實現該法內容者,該法為私法。
31.31 關於公法與私法區別標準之主要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目的說。以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B)關係說。規範上下隸屬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平等關係者,為私法
(C)主體說。法律關係主體之一方或雙方為國家或機關者,為公法。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D)生活說。規定社會生活關係者,為公法。規定個人生活關係者,為私法
--採承認說,又可區分為二分法及三分法兩種:
(1)二分法—最傳統的見解;區分方法不同:
a..利益理論--烏比安( Ulpian ):「公法是為保障羅馬國家利益的法,私法法是規範私人利益之法」。
b.服從理論(從屬理論)--法律所規範對象是否的平等?
平等—私法←→不平等—公法
c.特別法理論(修正服從理論)-- ( Wolff )法律所規範對象是否擁有公權力?
公權力的行使--公法←→非公權力即國庫行政、
雙方處於平等地位--私法
d.修正特別法理論--為了使特別法理論能和服從理論作更明顯的區分
具有強制力公權力機關--公法←→私法
(2)三分法—兼具之社會法
全民健保法5(3):爭議案件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方式--公法
參考資料
24 下列何者為公、私法區分的傳統理論?
(A)核心說
(B)範圍說
(C)利益說
目的說(利益說),其目的或利益指公益及私益兩種,前者為公法,後者為私法
(D)關係說 .
法律關係說(又稱權力說或從屬說)
國家-權力
國民-服從或支配
生活關係說
國家生活關係為公法
社會生活關係為私法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所稱利益說,係指法律所欲保護之利益為區分之標準,若利益為公益,則該法即為公法;反之若欲保護者為私益,則為私法。其缺點在於,公益與私益的區分並非絕對可以一分為二,有時一部法律除了保護私益之目的以外亦蘊含保護公益之意旨在內;另外,公益應如何界定,亦是一困難的問題,並非多數人之利益即謂之為公益。
現在應該是偏向新主體說~~
這題的D是錯在哪??大家都把名詞解釋的很清楚...可是好像都沒說到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