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民法的基本原則?
(A)人的尊嚴
(B)私法自治
(C)私有財產
(D)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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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5), B(363), C(167), D(4430), E(0) #1327775
統計: A(1315), B(363), C(167), D(4430), E(0) #1327775
詳解 (共 8 筆)
#1399116
A是民法第6條、16條、17條第1項。 雖然時代演變,民法的原則也有轉變,例如過失責任到無過失,但若問基本原則,一樣只有五項:1.人的尊嚴 2.私法自治 3.私有財產 4.過失責任 5.兩性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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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9124
民法之基本原則
(1) 契約自由原則:
認為契約應如何訂立、締約對象、契約內容、訂立的方式等皆以當事人的自由意思為主,法律不得加以干涉。
(2) 所有權絕對原則:
認為所有權需受絕對保護,無論政府或他人對於個人財產權之行使不能加以干涉。
(3) 過失責任主義:
認為個人之行為,僅就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其責任,若無故意過失,即使對他人造成損害,亦無需負責。
(4) 現代民法之趨勢(基本原則之修正):
私法三大原則逐漸受到限制,例如: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效力(民法第247-1條)是對契約自由原則的限制;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801、948條)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中間責任之立法(民法第191~191-3條)、衡平責任立法(民法第187、188條)使得無過失的行為人也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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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680
至於「私法自治原則」,私法自治,指個人得依其自主的意思,自我負責地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此為我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則,旨在保障實踐個人的自主決定及人格尊嚴。
私法自治原則體現在各種制度之上:
一、所有權自由,即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七六五條)。
二、遺囑自由, 即個人於其生前,得以遺囑處分財產,決定死後其財產的歸屬(民法第一一八六條以下)。
三、契約自由,此在法律交易上最為重要。契約自由,指當事人得依其意 思之合致,締結契約而取得權利,負擔義務,其基本內容有四:
1.締結自由,即締結契約與否,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2.相對人自由,即與何人締結契約,由當事 人自由選擇決定。
3.內容自由,即契約的內容,當事人自由決定。
4.方式自由,即契約原則上僅依意思合致即可成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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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91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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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0655
(D) 無過失責任→在舊法時期,並沒有無過失責任,近年來修法才出現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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