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誠信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適用於債之關係
(B)不適用於公法關係
(C)對於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亦有適用
(D)對於物權關係及身分法之權利義務,並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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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45), C(7308), D(394), E(0) #1327776
統計: A(116), B(145), C(7308), D(394), E(0) #1327776
詳解 (共 7 筆)
#1391690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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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4732
裁判要旨: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若一方就其主張之事實已提出適當之證明,他造欲否認其主張者,即不得不提出相當之反證,以盡其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更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基於「公平原理及誠信原則,適當分配舉證責任」而設其抽象規範之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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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4788
★誠信原則是民法,甚至是全部法律領域之最高指導原則,對於公、私法皆有適用。
民法 第 148 條<權力行使之界限> Ⅰ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 第 74 條<暴利行為之禁止> Ⅰ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D)物權關係之權利義務]或為給付之約定[(A)債之關係],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民法 第 1082 條<收養禁止之效果-給與金額之請求> 因收養關係[(D)身分法之權利義務]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B)(C)公法關係]。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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