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那一項概念不合乎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立法本旨?
(A)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
(B)確保公務人員忠實執行政策
(C)確保公務人員公正無偏
(D)確保公務人員廉潔自持
統計: A(493), B(1396), C(131), D(2451), E(0) #1482064
詳解 (共 10 筆)
(D)雖然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目的提及「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但本題是問立法本旨,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性質為行政院訂定之行政規則,無需立法。
廉潔自持亦見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意旨,94年該法草案中提及立法目的「為使公職人員廉潔自持,加強人民對政府施政之信心,各國關於利益衝突迴避,雖鮮少以專法規範...」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簡介
關於「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應包括四點意義:
1.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盡忠職守,盡心盡力,推動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造福社會大眾。←(B)
2.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上,其立場應超然、客觀、公正,一視同仁,無一己偏好。←(C)
3.公務人員在執法或執行政務人員的政策上,應採取同一標準,公平對待任何個人、團體或黨派,既不徇私,也無畸重輕之別。
4.公務人員在日常活動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只盡心盡力為國為民服務,即本著他們具有專門知識、技能與經驗,於政務主管據訂政策時, 提出有關資料幫助政務主管作決定;於政務主管無政策意見時,依本身的 專業意見執行政策,並建議因應新發生問題的政策;並就主管的專門業務 ,隨時注意民意動向,而作適時適當的回應
行政中立法 第1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A)
行政院為確保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時,能廉潔自持、公正無私、依法行政,並提升國民對於政府之信任及支持,爰參酌 美、日、新加坡等國家公共服務者之行為準則及本院所訂「端正政風行 動方案」有關防貪方面之內容,擬具「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草案←(D)
能廉潔自持和廉政倫理有關
第1條(立法目的)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
第2條(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3條(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第4條(執行職務之中立原則)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n
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一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
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
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