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人民使用公有公共設施,因符合下列何種要件,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A)公務員有故意
(B)設施必須為國家所有
(C)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
(D)公務員有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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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71), C(3051), D(144), E(0) #284929
統計: A(34), B(271), C(3051), D(144), E(0) #284929
詳解 (共 3 筆)
#2806374
b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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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7106
國賠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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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C),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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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論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提(例如:縣、市等)所有,或是私人所有,只要是提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的設施,且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的狀態,都是屬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的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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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government-fundamental-rights/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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