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果一個行為符合「特定事由」的條件時,就可以否定此行為的違法性與可罰性。
下列何種行為不屬於上述特定事由的範圍?
(A)警察依法開槍逮捕搶劫犯
(B)基於醫療的必要,醫生在徵得病患或其家屬的同意後,於手術過程中切除患者手臂
(C)為免火勢擴大,鄰居自發性敲破門窗,破門而入滅火
(D)獵人打獵時不小心誤傷同行友人
統計: A(224), B(463), C(463), D(11101), E(0) #1509132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是在考,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阻卻違法事由:
ㄧ、刑法第21條1項: 依法令之行為(A)警察依法開槍逮捕搶劫犯
二、刑法第21條2項: 公務員依上級命令的職務行為
三、刑法第22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C)得到病患本人或家屬同意所進行的醫療行為
四、刑法第23條: 正當防衛
五、刑法第24條1項: 緊急避難 (D)為避免火勢擴大,鄰居自發性敲破門窗,破門而入滅火
D答案大概是過失傷害吧?
阻卻違法--被告沒有違法
類題
24.下列何種行為屬於刑法中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
(A) 拳擊賽中將對方打傷倒地
(B) 戳破違規停放車輛之輪胎
(C) 竊取錢財後良心不安而自首
(D) 進入債務人家中逕行搬走財物
(E) 拳擊賽中將對方打傷倒地非刑法中所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1年 - 101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公民#8441
答案:E
難度:非常困難
27.老師教完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後,同學紛紛表示自己的看法。若依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斷,下列何者說法是錯誤的?
(A) 甲對他人造成傷害,如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無須負刑責
(B) 乙把潛入家裡的竊盜者,抓到後毆打致死,仍構成犯罪
(C) 15 歲的丙因涉世未深,毆打霸凌同學只須記大過,不須負刑責
(D) 修訂刑法加重處罰酒駕者,但修法前之酒駕者無法以此法重罰,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8年 - 108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73962
答案:C
難度:適中
22.某竊盜犯行竊時恰遇警察巡邏,警察將該嫌犯壓制在地,造成其輕微擦傷,嫌犯反抗咬了警察一口,最後仍被 隨後趕來支援的警察逮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追捕過程中造成嫌犯擦傷,對此警察可主張緊急避難
(B) 嫌犯抗拒警察逮捕而攻擊警察,對此嫌犯可主張正當防衛
(C) 警察追捕過程中造成嫌犯擦傷,對此警察可主張依法令的行為
(D) 嫌犯抗拒警察逮捕而攻擊警察,對此嫌犯可主張業務正當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9年 - 109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81863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複選題
22.領有醫師執照的婦產科醫生,就其專業知識判斷一名孕婦之胎兒嚴重畸形,有墮胎之必要,經孕婦之同意從事墮胎手術。請問此行為不構成犯罪,是因為何種阻卻違法事由?
(A)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B) 依法令之行為
(C) 正當防衛
(D) 緊急避難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94600
答案:A,B
難度:適中
26.甲某日於道路上駕車,驚見酒後駕車的乙逆向朝自己急速駛來,甲為閃避乙車,僅能選擇往路邊圍牆撞去,最後導致丙宅圍牆傾倒毀損。試問,甲面對丙所提出的毀損罪告訴,得依下列何種規定阻卻違法?
(A) 緊急避難
(B) 正當防衛
(C) 依法令之行為
(D) 得被害人同意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105644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32.我國刑法關於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之職務上行為,雖其明知命令違法者,基於行政體系之維護,亦不處罰
(B) 過失犯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行為人之過失實際已造成法益受損,因此均得處罰
(C)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依法不罰
(D) 未遂犯處罰不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行為人已有違法意識且實際著手,因此均得處罰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鐵路、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佐級、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114804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35.刑法對於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有相關規範,但如果是明文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因不具違法性,則刑法不會處罰。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A) 警察為追捕犯罪嫌疑人,開車時超速不慎擦撞到機車騎士害其滑倒受傷
(B) 路人用石頭敲碎車窗,救出因天氣炎熱已呈現昏迷狀態受困車內的小孩
(C) 在私人拳擊場上,拳擊手在賽後毆打對手,造成對方臉部瘀青出血
(D) 醫師依家屬意見和腦死病人生前簽訂放棄急救同意書,為其拔除呼吸器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6093
答案:C
難度:簡單
(B) 基於醫療的必要,醫生在徵得病患或其家屬的同意後,於手術過程中切除患者手臂:刑法第22條
(C) 為免火勢擴大,鄰居自發性敲破門窗,破門而入滅火:刑法第24條第1項
(D) 獵人打獵時不小心誤傷同行友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D:這是過失傷害!違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