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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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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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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35586
年份:
104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24 依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有關投資損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就未實現部分得認列投資損失
(B)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C)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定減資基準日為準
(D)營利事業因解散、撤銷、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其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有 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之費用扣除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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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小愛
B2 · 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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