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副總統缺位時,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應如何產生新的副總統?
(A)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
(B)總統提名候選人,由人民直接補選
(C)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D)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監察院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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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9), B(199), C(410), D(19), E(0) #341941

詳解 (共 2 筆)

#1494463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68條,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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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2503

總統缺位及不能視事:

缺位

任期內永久不能行使職權(如:死亡、罷免、辭職):

1.總統:由副總統繼任到原任期結束

2.副總統: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由立法院補選到原任期結束

3.兩者皆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不得超過3個月。3個月內由全民直選正副總統至原任期結束

不能視事    

任期內暫時不能行使職權(如:生病、失蹤、出國)

1.總統:副總統暫時代理

2.副總統: 無規定(總統也還在,副總統只是暫時無法行使職權,故無須代理)

3.兩者皆不能視事: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不得超過3個月。

(參考憲法讀本快易通 劉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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