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事項何者不屬於憲法法庭得審理之事項?
(A)審理總統之彈劾事件
(B)審理副總統之彈劾事件
(C)政黨違憲之解散
(D)政黨違法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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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442), C(277), D(9358), E(0) #341942
統計: A(134), B(442), C(277), D(9358), E(0) #341942
詳解 (共 6 筆)
#938387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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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8130
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職權
1解釋憲法 憲法第78條
2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憲法第78條
3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憲法增修第2、4、5條
4政黨違憲 憲法增修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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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16
法條是寫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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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148
有包括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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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652
政黨違法之處罰是普通法院作規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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