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國家賠償法第9條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規定,下列那一項為錯誤?
(A)公務員之賠償責任,以其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以其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機關
(C)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者,以中央主管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對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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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87), C(5234), D(689), E(0) #165562
統計: A(91), B(87), C(5234), D(689), E(0) #165562
詳解 (共 4 筆)
#221593
(C)應該成【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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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187
1. 國賠s9
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
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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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95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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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734
| 第 9 條 |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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