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為台北縣某縣立中學教師,因連續曠職達30日,經服務學校報請台北縣政府函復該校同意不續聘。甲不服台北縣政府函復服務學校同意不續聘,應提起下列何種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A)撤銷訴訟
(B)給付訴訟
(C)確認訴訟
(D)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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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47), B(164), C(253), D(456), E(0) #165563

詳解 (共 10 筆)

#1373634
曠職30日被停聘解聘不續聘~學校單方之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與教師間續聘或聘用~行政契約

本題只能打撤銷訴訟,不能打課予義務訴訟,因為課予義務訴訟是請行政機關再做成「行政處分」,惟該教師是希望再與學校續聘,是希望成立「行政契約」,打課予義務訴訟根本做不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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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711
須先將不利益的狀態或行政處分﹝同意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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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14
服務學校報請台北縣政府函復而並未函覆該校同意不續聘~課予義務訴訟
甲不服台北縣政府函復服務學校同意不續聘~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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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718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
(共 25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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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046
我個人是認為是,因為「撤銷訴訟」後,因為不利益就不見了。
所以他本身就可以回復教師之資格了!所以就不用在打「課予美務訴訟」!
不知道這樣對不對,請各位跟我指教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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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51
差點和D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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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818
9F似乎是最佳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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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65
可是課予義務訴訟不是也可以,先撤銷不利的行政處分(不續聘之函覆),再請求做成續聘的行政處分? 還是我把課予義務訴訟的定義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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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6132
行訴 6條+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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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548
所以 提撤銷訴訟後 接下來是在提課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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