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0 年曾認為當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汽車所有人須繳清違規罰鍰始得換發汽車行照之規定,以目的與手段間欠缺實質上之關聯而違反下列那一原則?
(A)行政一體原則
(B)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C)正當程序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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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8424), C(453), D(162), E(0) #1402137
統計: A(107), B(8424), C(453), D(162), E(0) #1402137
詳解 (共 3 筆)
#1468279
指行政機關為一行政行為所附之附款或要求人民對待給付,與本來要求之目的不相關者,則禁止為之。該原則係考量國家與人民之地位並不完全平等,國家如可任意結合各種武器對付人民,則人民將毫無保障。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及同法第137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左列各款之規定:……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上述條文所稱之「正當合理之關聯」,即係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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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873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基於比例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及禁止國家恣意等立場,行政機關採取行政措施時必須和其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亦即除了要求手段正當、目的正當、手段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以外,還需要手段與目的間有正當合理聯結,禁止行政機關課予人民與行政行為無正當合理關聯之義務,要求行政機關採取的行政行為與追求之行政目的之間有實質的內在關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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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630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又稱為「實質關聯性要求」,係從比例原則、法治國原則與禁止恣意原則所源出,其意義係指行政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所追求之目的之間有正當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此等目的與手段間之合理聯結性,特別被要求於行政行為與人民之給付之間,以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出賣公權力。(行政程序法§94、137Ⅰ(3);釋字 612 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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