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公務員停止職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B)公務員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執行中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C)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仍生效力
(D)停止職務之公務員,而未受休職處分者,應許其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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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 C(522), D(20), E(0) #523442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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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五條 依前二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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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4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職務當然停止: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公務員懲戒法 第5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公務員懲戒法 第6條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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