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有關公益彩券與地方福利財源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應專供政府補助教育、健康與社會福利之用
(B)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 療保健等業務為限
(C)縣市政府應設立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且邀請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參加
(D)公益彩券盈餘支應於社會福利支出,可以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的社福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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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725), C(149), D(163), E(0) #62736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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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百分之四十五供國民年金、百分之五供全民健 康保險準備、百分之五十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 ,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C)無對縣市政府規定,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財政部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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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987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6 條 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 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 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百分之十五。 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 保險準備及社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並不得充抵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 為監理盈餘分配及運用事宜,主管機關應設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福利團體代表組成之;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委員會之重大決議需經全體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執行。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第二項規定所得盈餘補助款,應依該項社 會福利範圍專款專用,並按季公開運用情形。主管機關應定期以網際網路 方式,公告彩券盈餘之運用情形;其公告及前項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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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3414
A. 用於國民年金、健保和社福
D. 不得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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