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根據政府採購法,對於招標的機關有關保密義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招標機關無需對招標活動進行保密
(B) 招標機關只需向相關部門保密,不需對廠商保密
(C) 招標機關應對招標文件及招標活動進行保密
(D) 招標機關只需對招標結果進行保密,招標過程可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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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 C(204), D(28), E(0) #3267237

詳解 (共 2 筆)

#6153879
(C) 招標機關應對招標文件及招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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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639

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
1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
   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2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
   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
   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3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4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政府採購法 第 57 條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
        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
        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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