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託運易碎物品,未告知乙要小心裝卸,致運送時不慎撞毀。甲訴請損害賠償時,法院基於乙不知,而
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故減輕乙之賠償金額,稱之為:
(A)損益相抵
(B)過失相抵
(C)限額賠償
(D)生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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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1), B(6416), C(477), D(44), E(0) #1458291
統計: A(821), B(6416), C(477), D(44), E(0) #1458291
詳解 (共 6 筆)
#2162416
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題目寫明:基於乙不知,而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
可知道債務人(乙)不知,被害人(甲)沒先叫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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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448
按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題中,法院基於乙不知,而甲卻未預促乙注意,是有怠於避免損害之發生,核屬過失,故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法院得減輕乙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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