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老王是某縣政府民政局的一名課長,下列那一種行為沒有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虞?
(A)下班後參加某縣議員候選人的造勢晚會,並隨眾人在台下搖旗吶喊
(B)在自己的辦公室內張掛某政黨黨旗,並經常邀約部屬入內談話
(C)請部屬吃飯時同意某縣議員候選人到場致詞,且接受該候選人贊助飲料
(D)接受好友之請託,在報紙上所刊登的對特定候選人連署支持廣告中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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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52), B(91), C(159), D(120), E(0) #1782855
統計: A(4452), B(91), C(159), D(120), E(0) #1782855
詳解 (共 4 筆)
#2857721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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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2474
3F嵐
C兩個行為
1.利用請部屬吃飯的機會讓候選人致詞
2.拿候選人的贊助飲料
違反的是第八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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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37
先不論賄選與否,
請問(C)違反行政中立法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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