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具有瑕疵行政處分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該處分無效
(B)有瑕疵之行政處分若可補正,經補正後即治癒其瑕疵
(C)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繕之顯然錯誤者,不影響處分之效力
(D)教示錯誤之瑕疵,屬於得撤銷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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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190), C(809), D(2812), E(0) #2909627
統計: A(259), B(190), C(809), D(2812), E(0) #2909627
詳解 (共 10 筆)
#5532633
(D)教示瑕疵:瑕疵之變體
行政程序法第98 條之教示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行政程序法第98 條之教示瑕疵,對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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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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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485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https://mia821126.pixnet.net/blog/post/467604659-%E8%A1%8C%E6%94%BF%E8%99%95%E5%88%86%E4%B9%8B%E7%91%95%E7%96%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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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375
關於行政處分救濟教示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行政處分機關應將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於行政處分書中表明
(B)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C)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者,原處分違法,得予以撤銷
(D)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錯誤,而未為更正者,相對人得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對該處分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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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2318
D瑕疵之變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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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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