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如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B)於開放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亦屬國家賠償責任
(D)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負國家賠償責任
統計: A(25), B(1882), C(62), D(157), E(0) #3274565
詳解 (共 7 筆)
依據國賠法第 13 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A)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如有其他應負責之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錯誤。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國家的「無過失責任」,只要設施有瑕疵且與損害有因果關係,國家即應負責。同法第3條第2項雖規定:「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這表示即使有其他應負責的第三人(例如承包商施工不當),國家仍應先對受害者負起賠償責任,之後再向該第三人求償,而非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
(B) 於開放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確。此敘述反映了《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5項的規定,此條款於民國108年增訂。其內容為:「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規定旨在平衡國家責任與人民的自主風險承擔,當管理機關已盡到警告標示義務時,對於使用者自願從事的冒險行為所生之損害,國家可免除賠償責任。
(C) 國家因採購公務所需之文具造成之損害,亦屬國家賠償責任
錯誤。國家賠償責任的成立,前提是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國家採購文具的行為,屬於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的一環,其法律關係適用《民法》而非公法。因此,若因採購文具(例如買到的文具瑕疵導致損害)而發生爭議,應循《民法》上的買賣、侵權行為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非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負國家賠償責任
錯誤。為了保障司法獨立,對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公務員的國家賠償責任設有特別嚴格的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關鍵在於「判決有罪確定」,亦即必須經過所有上訴程序,判決最終定讞,國家才負賠償責任。僅僅第一審判決有罪,尚不符合此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