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某民間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過程中不慎對車輛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間業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
(B)民間業者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C)拖吊為事實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
(D)損害為業者所造成,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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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8), B(485), C(61), D(130), E(0) #3183742
統計: A(2628), B(485), C(61), D(130), E(0) #3183742
詳解 (共 6 筆)
#6000665
24 某民間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過程中不慎對車輛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民間業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
(B) 民間業者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C) 拖吊為事實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
(D) 損害為業者所造成,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行政助手指受行政機關委託,完成行政機關執行的特定任務,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而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則需授權人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故本題選A而非B
行政助手指受行政機關委託,完成行政機關執行的特定任務,並按其指示完成工作。而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
,則需授權人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故本題選A而非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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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5379
某民間業者接受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過程中不慎對車輛造成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民間業者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助手
(B) 民間業者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C) 拖吊為事實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
(D) 損害為業者所造成,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正確答案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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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拖吊業者受警察指揮執行拖吊 → 屬「行政助手」
理由:
✔ 1. 未取得獨立公權力,只是在協助警察執行公權力
行政助手的特徵:
-
不具有公權力
-
受行政機關 指揮監督
-
僅提供人力或技術協助
拖吊業者由警察指揮進行拖吊 → 完全符合。
✔ 2. 拖吊是行政機關(警察)行使公權力的一部分
-
實質上是警察執行取締違規的公權力行為
-
民間業者只是「協力」角色
因此性質為 行政助手。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錯
委託公權力的條件:
-
私人直接受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
-
行為本身具公權力屬性
-
私人對外有獨立公權力地位
拖吊業者沒有:
-
法律未授權其獨立決定拖吊
-
必須依警察指示
所以 不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C. 拖吊為事實行為,與公權力無涉 — 錯
拖吊違規車輛是:
-
為執行交通管理公權力
-
警察行為具公權力性質
雖拖吊行為本身操作看似事實行為,但其法律效果(暫時處置交通工具)來自公權力。
所以 本質仍為行政作用的一環。
❌ D. 損害為業者所致,國家不負責 — 錯
此題核心在「行政助手 → 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 行政助手造成損害 → 責任歸屬於國家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
-
行政助手在執行公務時造成損害
-
視同公務員行為
-
國家仍負國賠責任
之後國家可向該業者「求償」,但對受害人而言:
-
國家必須負責
因此 D 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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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助手 vs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vs 行政法人
? 三者核心一句話
-
行政助手:私人「協助」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無獨立公權力。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私人「受法律或行政機關委託」直接行使公權力。
-
行政法人:法律設立之公法上法人(行政主體),本身就可以執行行政任務。
? 總比較表(最完整)
| 類型 | 行政助手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 行政法人 |
|---|---|---|---|
| 法律身分 | 私人 | 私人 | 公法人(行政主體) |
| 是否有公權力? | ❌ 沒有 | ✔ 有(委託取得) | ✔ 有(法律授予) |
| 公權力來源 | 行政機關指揮、監督 | 法律或行政契約之委託 | 法律直接設立 |
| 是否為行政主體? | ❌ 否 | ❌ 否 | ✔ 是 |
| 行為對外效果 | 視為行政機關行為 | 視為行政機關行為 | 其自身行為即為行政行為 |
| 國家賠償責任(國賠法 §2) | 國家負責(視同公務員) | 國家負責(視同公務員) | 行政法人自己負國賠 |
| 違法時國家能否對其求償? | ✔ 可求償 | ✔ 可求償 | ⭕ 行政法人本身負責 |
| 範例 | 拖吊業者協助警察拖吊、醫療機構協助體檢、駕訓班協助考驗、公設停車收費員 | 私立大學辦理學位授予(部分)、國道ETC公司(舊制) | 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
| 是否有行政處分權? | ❌ 沒有 | ✔ 有(授權範圍內) | ✔ 有(法律授予) |
| 是否可為公務行為? | ✔(協助性質) | ✔(公權力性行為) | ✔(本身即公法人) |
? 更深入的區別原理(考試必寫)
⭐ 1. 行政助手 — “人力技術協助”
-
無公權力
-
行為視同行政機關行為
-
國家賠償由國家負責
? 本質:輔助、幫忙,不可取代行政機關
⭐ 2. 委託行使公權力 — “私人變成暫時的公權力主體”
-
法律或契約明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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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成行政處分
-
公權力行使過程的違法,由國家負國賠
? 本質:私人替行政機關“做決定”
⭐ 3. 行政法人 — “公法人,自己就是行政主體”
-
法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人格
-
公權力本來就屬於它
-
它自己對外作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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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自己負國賠責任
? 本質:行政組織的一部分,只是法人化
? 最常考的三題陷阱(附答案)
(1)拖吊業者依警察指揮拖吊 → 行政助手(不是委託)
所以國家負國賠。
(2)私立大學辦理學位授予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
有公權力效力。
(3)國家實驗研究院 → 行政法人 → 公法人 → 行政主體
其行為本身就是行政行為,國賠由行政法人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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