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 3 人,丙依法抛棄繼承,丙育有 1 名子女庚。下列
有關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丁、戊、庚各四分之一
(B)乙、丁、戊各三分之一
(C)乙二分之一,丁、戊各四分之一
(D)乙二分之一,丁、戊、庚各六分之一
統計: A(319), B(1136), C(4716), D(1212), E(0) #2128506
詳解 (共 10 筆)
若是「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 3 人」,
丙依法抛棄繼承,丙育有1名子女庚。法定應繼分分配的敘述,何者正確?
(一)依據 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二)依據 民法第1144條之規定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三)遺產分配
1 依題目所述:甲因車禍死亡時,留下配偶乙,以及姊妹丙、丁、戊3人。
姊妹丙、丁、戊3人,應是指「甲之姊妹」。
2 甲之姊妹,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三款順位。
再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二款規定,配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三順序
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得知,甲之遺產「原先」依法應劃分為:
(1)配偶乙: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2)姊妹丙、丁、戊3人:
共同平分遺產二分之一。因為三人,所以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
但是,題目敘述:丙依法抛棄繼承,丙育有 1 名子女庚。
(3)然而,丙不是甲之子女,非屬於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當然不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一款之範圍。
所以丙育有 1名子女庚,不屬於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
依據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4)依據題目所述,甲之姊妹丙依法抛棄繼承,
造成原先姊妹丙、丁、戊3人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
因為丙依法抛棄繼承,姊妹丁、戊2人共同平分遺產二分之一。
(四)結論:
甲之遺產依法應劃分為:
配偶乙: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甲的姊妹丁、戊2人,各得遺產四分之一。(C)
因為配偶還在,所以A B選項刪掉(配偶當然繼承,子女第一順位並先均分遺產)
妻1/2 (獲得)
1- 1/2= 1/2 (剩下)
1/2 ➗ 2 =1/4 (丙拋棄,剩下兩人平分)
1.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之效力(民法1140)
2.繼承人為配偶+血親繼承人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民法1138)
3.配偶及第三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配偶先得1/2(民法1144)
4.同一順位之繼承人,應均分。
民法1140:「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5:「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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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丙是拋棄繼承,不是「死亡」也非「喪失繼承權」,因而庚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回樓上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沒看清楚題目是姐妹。以為是小孩又看到拋棄繼承,直接秒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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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順序: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應繼份 特留份(乘以應繼份)
(一)直系卑親屬 平分 1/2
(二)父母 1/2 1/2
(三)兄弟姐妹 1/2 1/3
(四)祖父母 2/3 1/3
由以上可知甲死亡,繼承順序為配偶與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
又可知拋棄繼承後,其繼承權力歸於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其子女無法代位繼承
所以為配偶乙1/2 ,丁與戊共1/2,故此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