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依據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相關規定,下列 何者為非 ?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 2人為家長會委員
(B)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C)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生家長代表
(D)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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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7), C(12), D(8), E(0) #209245

詳解 (共 2 筆)

#305503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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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800

特教法 第 6 條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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