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相關規定,下列 何者為非 ?
(A)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 2人為家長會委員
(B)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C)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身心障礙生家長代表
(D)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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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8), B(114), C(54), D(27), E(0) #208437
統計: A(1848), B(114), C(54), D(27), E(0) #208437
詳解 (共 6 筆)
#189919
第 2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 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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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994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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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64
應該是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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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772
???/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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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523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特教法>: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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