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幾項重大修訂,下列何者為非?
(A)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其 使用公有之不動產,應採無償提供方式。
(B)配合民法修訂,將幼兒專用車之隨車照護人員,由年滿二十歲之人修訂為成年人。
(C)明定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D) 將先限期改善再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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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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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配合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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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民國 112 年 3 月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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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之不動產整理 參考幼照法第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