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幾項重大修訂,下列何者為非?
(A)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其 使用公有之不動產,應採無償提供方式。
(B)配合民法修訂,將幼兒專用車之隨車照護人員,由年滿二十歲之人修訂為成年人。
(C)明定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 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D) 將先限期改善再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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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1323), C(200), D(465), E(0) #31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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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幼兒進入及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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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之不動產整理 參考幼照法第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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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3937

考這個的意義是??

請問我們是立法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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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8510
(A) 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其 使用公有之不動產,應採無償提供方式。
  • 原第五項移列至第四項,考量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均有使用公有不動產之可能,爰第四項配合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正辦理主體。又考量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扣除家長應繳交費用外,其餘差額均由政府負擔,基於公共化教保服務為國家重大政策,為協助父母兼顧職場與家庭,減輕育兒負擔,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時,需用其經管或非經管之公有房地,均應無償提供使用。是以,於第四項定明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委託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需用之公有不動產,均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之非營利性質法人使用;倘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得依本法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以臻明確。
  • 為協助政府機關(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員工托兒設施,且為充分發揮公有不動產之使用效益,爰增訂第七項,定明政府機關(構)委託辦理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需用之公有不動產,均以無償方式提供受託非營利法人使用;倘該公有不動產非自行經管者,政府機關(構)得依本法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撥用,或經管理機關同意無償提供,以臻明確。
(B) 配合民法修訂,將幼兒專用車之隨車照護人員,由年滿二十歲之人修訂為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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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明定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
  • 為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規範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之行為,爰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兒少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教師法及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增列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霸凌,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之規定。另依我國立法體例,均係先規範例示規定,再規範概括規定,故將「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之概括行為態樣,置於身心虐待、體罰等例示規定之後。
(D) 將先限期改善再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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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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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9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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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B) 幼照法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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