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民間公司投資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時,該公司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為 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並不得低於:
(A)新台幣十億元
(B)新台幣十五億元
(C)新台幣二十億元
(D)新台幣三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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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13), C(17), D(4), E(0) #1641340

詳解 (共 1 筆)

#6542557
大眾捷運法§13 Ⅳ : 大眾捷運系統由民間投資建設者,申請人申請投資捷運建設計畫時,其公司最低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億元,並應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十以上。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為總工程經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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