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須停止懲戒程序
(B)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C)依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得撤銷之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 B(33), C(60), D(418), E(0) #156652

詳解 (共 3 筆)

#525147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1 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
罪是否成立為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
決撤銷之
前二項議決,應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通知移送機關及被付懲戒人。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
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A)不停止

(B)仍得

(C)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議決撤銷之

(D)正確
11
0
#2544256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同一行為, 不...
(共 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4327091

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A)(B)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D)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C)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