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懲戒處分與刑事裁判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中,須停止懲戒程序
(B)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C)依規定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得撤銷之
(D)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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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3), C(60), D(418), E(0) #156652
統計: A(21), B(33), C(60), D(418), E(0) #15665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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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
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A)(B)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
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
其效力。
新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
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
審理程序。(D)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懲戒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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