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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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231), C(154), D(202), E(0) #287099

詳解 (共 8 筆)

#230870

民法§137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其原有消滅時效其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156
1
#241746
(A)
第 138 條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21
1
#503103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正確。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錯誤。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  ~錯誤。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 ~錯誤。

~解析 :

(A)時效中斷除在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承人、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正確。

ANS :

民法第138條 ( 時效中斷關於人之效力 )
時效中斷,以事人承人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錯誤。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  ~錯誤。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 ~錯誤。
 
ANS :
民法第137條 ( 時效中斷關於時之效力 )  時效中斷者,自斷之事由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 5年者,因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年

 
18
1
#655422
23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
 (B)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之所有人得拒絕債權人之取償
 (C)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其承認或擔保無效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從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得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145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第146條(主權利時效完成效力所及範圍)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答案A

11
0
#4772320

1.以行政程序法為例➩因機關作成處分:

 ⑴遭撤銷溯及失效→視為不中斷

  機關對人民之請求時效為5年,於第4年結束時作成了處分,此時請求時效中斷。

  但於後發現處分違法而在4年6個月時遭到撤銷,該中斷事由等同於沒有發生過,

  此時機關只剩下6個月可以作成處分了。

   4772320-6261b6a5c24a4.jpg  

 ⑵遭廢止等事由而向後失效→重新起算

  機關對人民之請求時效為5年,於第4年結束時作成了處分,此時請求時效中斷。

  但於後因重大影響公益等事由,該處分遭合法廢止,中斷事由是合理正當的,

  只是因為遭廢止而向後失效,請求時效於廢止時重新算5年。

   4772320-6261b6a69348f.jpg

2.§129➩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❶支付命令 ❷聲請調解提付仲裁 ❸申請和解或破產 ❹告知訴訟 ❺強制執行

3.支付命令與起訴同效力也就是說因而中斷,

 效力相同故若➩§131遭撤銷或駁回,視為不中斷(時間計算同上)。

4.選項D是在說那個請求權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假設債權標的租賃動產為營業的租金,該請求權效力只有2年,

 債權人於2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該訴訟經判決確定(經過訴訟認定了這筆債),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時效會因為原先的2年不滿5年而以5年於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

----對14年的發問回應其實沒有什麼意義,就當給自己複習也給後面有疑問的朋友參考了。

9
0
#834029
請問如果視為不中斷事由發生那時效是斷的地方繼續?假如在第三年聲請支付命令,但聲請被駁回,那這樣時效從第三年繼續跑嗎?

那中斷事由中止時,重行起算,是說從頭算?

確判或與確判同效力,不滿五年,重行起算五年這也不大懂?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事由跟是確判同一效力的嗎?


完全搞混⋯可以都幫我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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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9774
想要舉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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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644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138 條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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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氣刷完阿摩考古題變形題【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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