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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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9), B(654), C(514), D(537), E(0) #230427

詳解 (共 10 筆)

#205714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民法第138條

B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而中斷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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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06
最佳解的(C)有誤...................


(C)民法§137 II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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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023
最佳解的(C.)似乎應更正: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138條(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時效中斷,以(1.當事人、2.繼承人、3.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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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10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  民法第138條


B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C民法§137 II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D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 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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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766

(D)選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5年

例如,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為2年。如已經對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經法院判決勝訴確定,則消滅時效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延長為5年。

資料來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16000015KK10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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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911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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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916
(A)時效中斷除在當事人之間有效力外,在繼承人、受讓人之間,亦有效力(O)
(B)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X;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C)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起訴時,重行起算(X;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D)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三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三年(X;5年)

民法 第 138 條 (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民法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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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40
相關題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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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84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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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39
相關題: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 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 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B)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C)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 若於訴訟終結後. 3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時效中斷者. 自中斷事由開始時. 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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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7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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