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下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行為義務之執行
(B)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C)怠金為間接強制之一種方法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由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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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31), B(240), C(118), D(382), E(0) #195328

詳解 (共 10 筆)

#158498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大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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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59
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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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216
通常 題目選項有僅的 我都沒好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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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299
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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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365
行為義務之執行---代履行

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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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571
限期改善,行為義務,不改善(不行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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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19
哈 沒仔細看  把它當成另外一題 直接選b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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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639
行為或不行為處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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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94
是我不對嗎?  請指教~~謝謝

B.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義務人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如果那個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拆違建),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反,那個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這時執行機關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若義務人還是不履行, 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若義務人有不行為義務而不為,就直接處怠金(因為不行為義務並沒有辦法代履行)
 
有行為義務而不為---代履行
不行為義務而不為---怠金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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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49
樓上的觀念是不對的唷 不是這樣區別的
應該說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代履行、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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