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應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B)訴願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之三分之二同意
(C)委員於審議中持有不同意見者,經該委員之請求,應將該意見列入紀錄中
(D)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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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2064), C(100), D(50), E(0) #195337

詳解 (共 4 筆)

#207223

訴願法第53條

1/2出席,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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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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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2條
(B) 53條
(C) 54條
(D) 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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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129
訴願法
第 52 條 
1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2 (A)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3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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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B)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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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C)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2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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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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