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前,應先向何者請求確認其為無效?
(A)原處分機關
(B)訴願決定機關
(C)行政執行處
(D)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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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11), B(771), C(23), D(45), E(0) #195342

詳解 (共 4 筆)

#209065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第 6 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
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
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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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669
行政程序法113 接 行政訴訟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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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982
訴願決定機關 是 原處分機關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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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443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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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07354
未解鎖
. . . 訴願法並無確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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