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
(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D)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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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18), C(172), D(719), E(0) #195347

詳解 (共 9 筆)

#727011
(B) 第 87 條
已改為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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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24
對D不服的救濟是:申復、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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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499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被處罰人不服警...
(共 3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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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22


對A不服的救濟是:聲明異議、抗告

對B不服的救濟是:聲明異議、抗告

對C不服的救濟是:復審、行政訴訟

以上如有錯誤,請不吝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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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85
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法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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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84
第 55 條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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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32

(B)選項是否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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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67
得直接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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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9937
同樓上有此疑問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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