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A)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之罰鍰
(B)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罰鍰
(C)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停職處分
(D)依公平交易法所為之罰鍰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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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0), B(559), C(812), D(2860), E(401) #188707
統計: A(450), B(559), C(812), D(2860), E(401) #188707
詳解 (共 10 筆)
#175927
A
違反社維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抗告。
B
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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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2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修法囉 要向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提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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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929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抗告。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程序分為兩個類型:
第一類是就當中涉及申誡、罰鍰等,屬於輕微又明確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對警察機關的處分有所不服,可以依法定程序向普通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第二類,則是涉及拘留、歇業、停止營業等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此類的處罰自始即必須由普通法院的簡易程序裁定。如有不服,則依照簡易程序規定進行抗告。
B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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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070
翻了一下課本...
考績法的「停職」應適用程序行為之特別理論
公務人員得單獨對停職提起爭訟
所以應該算行政處分的性質
所以是提復審(相當於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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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932
參照公平交易法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此題目100年出的看來可以適用第二項 仍然可以用訴願法解決 但新題還是要新解 往後都直接行政訴訟毋庸再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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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89
選項A和B應屬民事訴訟範圍。
選項C之當事人應提出復審,而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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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770
提醒自己:
社會秩序維護法 交通處罰條例 都喜歡搞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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