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訴願法關於訴願之管轄及提起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B)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C)對於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向受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D)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未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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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5489), C(333), D(87), E(0) #195338

詳解 (共 4 筆)

#327172
a 向直轄市政府訴願
c 向其上級機關訴願
d視為自始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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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83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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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86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 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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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263
(A)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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