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現行民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經登記即生法律效力?
(A)結婚
(B)婚後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
(C)兩願離婚
(D)土地之繼承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 B(1560), C(275), D(2934), E(0) #2437025
統計: A(33), B(1560), C(275), D(2934), E(0) #2437025
詳解 (共 10 筆)
#4431468
民法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繼承時取得所有權,登記後取得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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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1440
(A選項)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選項)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C選項)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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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979
(B)民法1000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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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514031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
Ex 我要離婚、我要結婚(涉及主觀想法)(A)(B)(C)
繼承(D)
不涉及主觀想法,人死就會繼承
(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不須意思表示)
個人比較簡單的理解方式 有錯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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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2473
宣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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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234
不動產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土地是不動產阿 就算是繼承也只是形式上直接繼承 但仍須經由政府機關登機始生效力阿
是不是哪裡怪怪?
民法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土地繼承時取得所有權,登記後取得處分權
難道我取得所有權,不需取得處分權就可以直接將土地賣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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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7210
(D) 土地之繼承→不動產之繼承,為事實行為,不用經過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若要能夠處分,還是需要另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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