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係下列何種原則之具體展現?
(A)禁反言原則
(B)誠信原則
(C)平等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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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79), C(344), D(4581), E(0) #1658061
統計: A(9), B(79), C(344), D(4581), E(0) #1658061
詳解 (共 4 筆)
#2417677
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equitable estoppel)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一般契約理論,其基本內涵是「My word is my bond」——言行一致,不得出爾反爾。英美法系國家傳統的契約理論是:合同成立、變更均須有對價(consideration),才能產生強制執行之效力
禁止反言是國際法及普通法上的一項法律原則。若第三方因委託人之陳述產生對代理人的依賴,則委託人不得否定其先前陳述的委託代理關係。然而,如果代理自述跟委託人有代理關係,並不能適用於「禁止反言」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比例原則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要性)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衡量性或狹義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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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6010
必要 →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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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635
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 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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