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務人員甲遭機關以銷匿某重要物品、保管不當為由,核予其記過一次之懲處,但甲認為自己一切皆依法 領用且登記,並無銷匿情事。甲依法可以下列何種方式來請求撤銷原處分?
(A)訴願
(B)再訴願
(C)復審
(D)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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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27), C(1615), D(65), E(0) #3481173
統計: A(316), B(27), C(1615), D(65), E(0) #3481173
詳解 (共 5 筆)
#6610217
這題關鍵在於:公務人員的懲戒或獎懲處分,屬於「人事處分」。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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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對於所屬機關之 人事處分(如考績、獎懲、任免、升遷等),若不服,應先提出 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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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復審結果,才可以進一步提起 訴願,之後若仍不服,才進入行政訴訟。
因此,本題甲若不服記過處分,第一步要走的是 復審。
? 正確答案:(C) 復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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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3111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5 條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2.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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