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國家機關在治理結構中,可能呈現三種權力移轉型態,不包括下列那一種?
(A)向上移轉至國際行動者與組織
(B)向下移轉至區域、城市與社區
(C)向內移轉至政務官與事務官
(D)向外移轉至其他眾多裁量行動者
統計: A(165), B(31), C(1828), D(274), E(0) #1420808
詳解 (共 4 筆)
就國家本位及控制權的宏觀角度而言,國家在整個治理結構中,呈現三種移轉型態,(1)為向上(upward)移轉至國際行動者與組織;
(2)為向下(downward)移轉至區域、城市與社區;
(3)為向外(outward)移轉至國家眾多裁量下運作的機構
(孫本初,2002:92)。茲申述如次:
一、向上移轉部分:主要著眼於跨國合作來解決當代的政策問題,國家必須把部分主權讓渡給國際性組織,如WTO架構下各國關稅政策必須受到一定程度的約制;WTO架構下各國的衛生防役政策亦必須遵守國際規範,不得由個別國家各行其事。
二、向下移轉部分:為求公共服務遞送能確實到達人民,國家權力(人事權、財政權等)下放給地方政府或社區,已是大勢所趨,中央與地方已由先垂直監督關係,逐步轉變為垂直合作甚至平行夥伴(partnerships)關係。我國地方制度法之制訂乃至中央地方財政劃分法之研擬修正,都朝此方向進行。
三、向外移轉部分:為引進民間力量,各國政府無不借助民間力量來協助執行公共政策,因此,非營利組織(NGO)的引進,業務委外(outsourcing)及行政法人的建制等新措施,紛紛引進至公共領域由政府賦能交由第三部門來遂行公權力。
From: http://epaper.hrd.gov.tw/50/EDM50-0301.htm
(1)向上(upward):移轉至國際行動者與組織
(2)向下(downward):移轉至區域、城市與社區
(3)向外(outward):移轉至國家眾多裁量下運作的機構
在公共治理結構中,國家呈現3種權力的移轉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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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移轉 |
國際行動者&組織 |
如世界衛生組織協助跨國性政策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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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移轉 |
區域、城市、社區 |
授能地方&社區,因地制宜回應地方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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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移轉 |
其他眾多社會行動者(私部門&非營利組織) |
藉由公私合夥解決公共問題並累積社會資本 |
* 治理的三種層次
1. 向上移轉(全球治理)–國際組織的出現
2. 向下移轉(地方與區域治理)–地域、地方與社區
3. 向外移轉(市場治理與社群治理)
擷取自陳翎《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