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出租房屋給乙,三天後乙搬入居住,並依約繳交房租,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關於房屋租金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兩年
(B)租賃期間若甲將房屋出賣給丙,甲與乙之租賃關係即消滅
(C)甲若將房屋贈與丁,並移轉房屋所有權給丁,則乙之租賃契約對丁繼續存在
(D)甲若先後將房屋出賣給戊與辛,則基於優先性之考量,僅甲與戊之買賣契約生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33), B(47), C(2788), D(40), E(0) #393724
統計: A(333), B(47), C(2788), D(40), E(0) #393724
詳解 (共 10 筆)
#616278
(A)關於房屋租金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
第一二六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7
0
#3700498
(C)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未公證之5年內契約,適用賣買不破租賃)
18
1
#936529
D)戊和辛與甲的買賣契約不因訂約之先後而有效。所以甲對戊辛能同時有二個債務關係。但是甲如果先將房屋移轉登記於戊,則辛只能對甲要求損害賠償,不能要求乙塗消所有權,反之亦然。
15
0
#616329
不好意思~我還是不懂...
我的疑問是題目沒有說出期限,所以是指"未定期限"嗎?如果是"未定期限之租賃",那依照425條,不就是說"不適用"租賃不破買賣",那甲與乙之租賃關係,對丁應該不繼續存在吧??
10
0
#616261
| 第425條 |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
6
0
#3461536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4
0
#717342
跟五樓一樣的疑問,有誰能解惑\呢??
1
1